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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医诀串解

作者:陈念祖

<目录>卷二
<篇名>阳明篇


属性:(阳明主里。外候肌肉。内候胃中。)
何谓阳明经症。曰。身热目痛。鼻干不得眠。反恶热是也。有未罢太阳已罢太阳之辨。
若兼见头痛恶寒。是太阳症未罢。自汗脉缓。宜桂枝汤。项背强KT KT 。桂枝加葛根汤主之。无汗脉浮。宜
麻黄汤。项背强KT KT 。葛根汤主之。
若无头痛恶寒。但见壮热口渴。是已罢太阳。为阳明经之本症。宜白虎汤主之。
何谓阳明腑症。曰。潮热谵语。手足腋下 然汗出。腹满大便硬。是也。有太阳阳明少阳阳明正阳阳明之辨。
本太阳病。治之失法。亡其津液。致太阳之热。乘胃燥而转属阳明。其症小便数。大便硬。伤寒论谓之脾
约。宜麻仁丸。以上言太阳阳明之症也。
本少阳病。治之失法。亡其津液。致少阳之邪。乘胃燥而转属阳明。为大便结燥。伤寒论谓为大便难。以
蜜煎胆汁导之。以上言少阳阳明之症也。
病患阳气素盛。或有宿食外邪传入。遂归于胃腑。伤寒论谓为胃家实。宜以三承气汤下之。以上言
正阳阳明之症也。
阳明在经。未离太阳。宜汗之。既离太阳。宜清之。在腑。审其轻重。宜下之。若在经络之界。汗之不可。清之
不可。下之不可。宜用吐法。柯韵伯云。除胃实症。其余如虚热咽干。口干口苦。舌苔。腹满烦燥。不得卧。消
渴而小便不利。凡在胃之外者。悉是阳明表症。仲景制汗剂。是开太阳表邪之出路。制吐剂。是引阳明
表邪之出路。使心腹之浊邪。上出于口。一吐则心腹得舒。表里之烦热悉除矣。烦热既除。则胃外清。自
不致胃中之实。所以为阳明解表之圣剂。
内经云。阳明之上。燥气治之。所谓本也。本之下。中之见也。见之下。气之标也。又曰。阳明不从标本。从乎中
见。从中见者。以中气从化也。又曰。阳明为阖。又热病论曰。二日阳明受之。阳明主肉。其脉挟鼻。络于目。故
身热目痛。而鼻干不得卧也。伤寒多发热。而此独身热者。盖阳明主肌肉。身热尤甚也。邪热在胃则烦。故
不得舒卧也。
伤寒论云。问曰。病有太阳阳明。有正阳阳明。有少阳阳明。何谓也。答曰。太阳阳明者。脾约是也。本太阳病
不解。太阳之标热。合阳明之燥热。以致脾之津液。为其所灼而穷约。正阳阳明者。胃家实是也。燥为阳明
之本气。燥气太过。无中见湿土之化而实。少阳阳明者。发汗利小便。胃中燥。烦而实。大便难是也。少阳之上。相火
治之。少阳病误发汗。误利小便。则津液竭。而相火炽盛。胃中燥实。而大便难矣。
阳明之为病。胃家实也。言阳明病虽有三者之分。而其为胃家实则一也。此节为阳明病之提纲。沈尧封
云。胃家实言以手按胃中实硬也。柯韵伯云。不大便利便。是胃家实。尤在泾云。凡伤寒腹满。便闭。潮热。转
失气。手足 汗出等证。皆是胃家实。三说不同。均存之以互参。
问曰。阳明外证云何。答曰。身热。肌肉蒸蒸然热达于外。与太阳表热不同。汗自出。热气内盛。
然汗溢于外。与太阳之自汗不同。不恶寒。外寒已解。反恶热。里热已盛也。沈尧封云。此节合上一节。为阳
明证一内一外之提纲。只因有胃家实之病根。即现热盛汗出之病证。不恶寒反恶热之病情。必内外俱备。方是
阳明之的证。
阳明本燥而标阳。若不得中见太阴之湿化。其燥气阳热太盛。则为胃家实之病。故仲景以胃家实为
此证提纲。虽有太阳阳明正阳阳明少阳阳明之分。而其为胃家实则一也。且更合之外证。自热汗自
出。不恶寒反恶热。便知胃家实证。有诸中而见诸外。愈可定其为真阳明也。其证虽有在表宜从汗解
者。须知汗出多。脉微。宜桂枝汤。无汗而喘。脉浮。宜麻黄汤。二者俱太阳证而属之阳明者。以其不头痛
项强故也。若恶寒已罢。二方必不可用。且阳明提纲。重在里证。所以论中以此条别作一章也。
至于阳明本证。有自受证。有转属证。有邪盛证。有正虚证。有能食不能食证。有寒冷燥热证。有从枢从
开证。有名同而实异。源一而流分证。治之者不得其绪。如治丝而棼之也。
何谓自受。病起于阳明本经自为之病。其外证身热汗自出。不恶寒反恶热。为阳明病自内达外之表
证。其有得之一日。不待解散。而二日恶寒自罢。即自汗出而发热。为风寒入于阳明本经之表证。此阳
明自受之大略也。
何调转属。凡太阳病。过汗亡其津液。致胃中干燥而转属者固多。亦有本太阳病。初得时发汗不彻。太
阳标热之气。不能随汗而泄。即与阳明燥气。混为一家而转属者。亦有发热无汗。呕不能食。其时即伏
胃不和之病机。不因发汗。而自 然汗出为转属者。更有误下而转属者。此阳明病转属之大略也。
何以谓正虚。本篇第十六节云。阳明病。不能食。胃中虚冷。攻其热必哕。言胃腑之虚也。第十七节云。脉
迟。食难用饱。饱则微烦。头眩。必小便难。此欲作谷瘅。虽下之。腹满如故。此言经脉之虚也。第十八节云。
无汗。身如虫行皮中状者。虚故也。此言皮腠之虚也。论虽无方。大抵不外温补之法。第二十六节云。伤
寒呕多。虽有阳明证。不可攻之。以呕则胃气虚。虽有阳明实热之证。不可误攻而致死。此言胃气虚不
可下也。第二十七节云。心下硬满者。不可攻之。攻之利遂不止者死。论止言心下。而不及腹。止言硬满。
而不兼痛。且心下为阳明之膈。膈实者腹必虚。腹中之虚气闭于阳明之部。若误攻之。则谷气尽而下
利死矣。此言真虚假实者不可下也。第十八节云。面合赤色。不可攻之。攻之必发热色黄。小便不利。以
阳明之脉。上循于面。不知熏解之法而误攻之。则变为发热色黄。小便不利等症。此言外实内虚不可
下也。须知阳明证。虽以胃家实为提纲。惟不得中见太阴之湿化。阳明愈实。而中见愈虚。前此注家。不
知从此发挥。以致患阳明证者。以白虎承气枉死几千万人也。
何谓邪实。论中阳明腑证。皆热邪为病。然热邪散漫于内外。大渴大汗。宜用白虎逐热而生液。热邪结
聚于肠胃。潮热谵语。宜用承气逐热而荡实。二方均为阳明腑病而设。误用之。便致杀人。第四十一节。
三阳合病。末一句云。若自汗出者。主用白虎汤。可以得其大要。而三承气汤各有所主。阳明证不吐不
下。虽胃气不虚。而胃络上通于心。可因其心烦一证。而知其胃气不和。可与调胃承气汤。二十九节已
有明文也。至于大承气证。于其脉迟。则知其阳邪尽入于里阴。又于其汗出不恶寒。身重。短气。腹满而
喘。五者之中。更取出里证最确者。曰。不恶寒而潮热。言热邪尽入于胃。必变身热为潮热也。且于里证
中。而知其大便硬之最确者。曰。手足 然而汗出。言胃主四肢。若大便已硬者。必通身热蒸之汗。自敛
而变为手足 然之汗。方为大承气之的证。否则不过燥屎不行。只为小承气证耳。然而小承气亦不
可以轻用也。不大便六七日。欲知其有燥屎与否。少与小承气汤试之。汤入腹中而转失气者。可再用
之。若不转失气者。此为胃气之虚。初硬后溏。必致不能食而胀满。不能饮而作哕矣。论中二十九节。三
十节。三十一节。当潜心体玩。至于谵语。诸家皆谓邪实。然论中三十二节。有实则谵语虚则郑声之分。
本节直视为精气已夺。喘满为脾肺不交。下利为脾肾不固。此皆谵语虚脱之死候。其余自三十三节
至四十三节。实邪固多。而亦不可概认为实邪之为病也。张隐庵云。凡谵语乃心主神气内虚。言主于
心。非关于胃。胃燥谵语而用承气。乃胃络不能上通于心。胃气清而脉络能通之义。仲景示以法。不可
泥于法也。
何谓能食不能食。若中风则能食。以风能鼓动阳明之气也。若中寒则不能食。以寒能拒闭阳明之气
也。中寒之旨。详于第十九节。中风之旨。详于第二十节。意以寒为阴邪而下行。故无汗而小便利。风为
阳邪而上行。故不恶寒而头眩。寒则呕不能食。风则能食。寒则头痛。风则咽痛。此阳明有风寒之别也。
何谓寒冷燥热之分。本篇第四十四节云。脉浮而迟。虚寒之脉也。其云表热者。阳明戊土。不能下合少
阴癸水。而独主乎外也。其云里寒者。少阴癸水。不能上合阳明戊土。而独主乎内也。其云下利清谷者。
戊癸不合。而下焦生阳不升也。以四逆汤为主治。第四十五节云。胃中虚冷者。言中焦土气虚冷也。其
云不能食者。中焦虚冷。夫其消谷之用也。其云饮水则哕者。两寒相得而为哕也。论中未出方。而理中
汤堪为主治。推之第六十节云。食谷欲呕者。属阳明也。吴茱萸汤主之。与此节亦互相发明也。第四十
六节云。脉浮发热者。阳明燥热在于经脉也。其云口干鼻燥者。热循经脉而乘于上焦也。其云能食则
衄者。热在经脉。不伤中焦之胃气。此证正于能食。而得热在经脉之确证。经脉热甚。得衄则热有出路而解
矣。推之第六十节。食谷欲呕。后半节云。得汤反剧者。属上焦也。上焦主火热而言。与此节亦互相发明也。
何谓从枢从开。内经云。太阳为开。阳明为阖。少阳为枢。三经者。不得相失也。使阳明而终于阖则死矣。
然则何法以致其开。一则从少阳之枢以转之。四十七节云。下之后。外热。手足温。不结胸。心中懊 。饥
不能食。但头汗出者。是阳明阖。其气不交于上下也。以栀子豉汤主之。四十八节云。发潮热。大便溏。小
便自可。胸胁满不去者。是阳明阖。其气不涉于大小二便。止逆于胸胁之间。以小柴胡汤主之。且小柴
胡汤时医止知为少阳之方。而不知为阳明之要方也。四十九节云。阳明病。胁下硬满。言不得少阳之
枢。则下焦不通而为不大便。中焦不治。胃气不和而为呕。上焦不和。火郁于上。其舌上现有白苔。可与
小柴胡汤。上焦得通。津液得下。胃气因和。身 然汗出而解。所以从枢以转之者此也。一则从太阳之
开以出之。五十节。阳明中风。脉弦浮大而短气。共九十三字。解详浅注。病过十日。又当三阴受邪。若脉
续浮者。知其不涉于阴。仍欲从少阳之枢而出。若脉但浮而别无余症者。是病机欲从太阳之开。可与
麻黄汤以助之。若不尿。腹满加哕者。是不从少阳之枢。太阳之开。逆于三阴。为不治之证。所谓从开以
出者此也。
何谓名同而实异。内经云。人之伤于寒也。则为热病。二日阳明受之。其脉挟鼻。络于目。所云身热目痛。
鼻干不得眠。是止就阳明经病之一端而言。仲景以胃家实提纲。是该内外证治之全法而立论也。后
人妄用升麻葛根汤。反发阳明之汗。上而鼻衄。下而便难。是引贼破家矣。此所谓名同而实则异也。
何谓源一而流分。阳明原主气。而蓄血证则主血。阳明原主燥。而发黄证则合温。五十五节云。阳明证。
其人喜忘。必有蓄血。屎虽硬。大便反易。其色必黑。抵当汤主之。七十五节云。病患无表里证。发热七八
日。虽脉浮数者。可下之。言病在阳明之络。络则无涉于表里也。发热而不恶寒。下之所以泄其热也。假
令已下。脉浮已解。而数不解。知其热不在气而在血。不在阳明之经而在阳明之络。论名合热。其合有
二.一合于中。则为消谷善饥。至六七日不大便。其血必瘀于中。宜抵当汤以攻之。一合于下。则为下利
不止。必协热而便脓血。虽未出方。大抵温剂不外桃花汤。寒剂不外白头翁汤之类。同一阳明证。而又
有发黄者。第二十一节云。阳明病。无汗小便不利。心中懊 者。身必发黄。二十二节云。阳明病被火。额
上微汗出。小便不利者。必发黄。此言湿热郁于中土也。七十六节云。伤寒发汗已。身目为黄。为寒湿在
里。意者湿热之黄可下。而寒湿之黄不可下。虽未出方。大抵五苓散加茵陈蒿为近是。七十七节云。伤
寒七八日。身黄如橘子色。小便不利。腹微满者。茵陈蒿汤主之。此言湿热郁于里而为黄。以大黄合茵
陈蒿导之从小便出也。七十八节云。伤寒身黄发热者。栀子柏皮汤主之。言湿热已发于外。全无里证。
取柏皮以走皮。以三味色黄以治黄也。七十九节云。伤寒瘀热在里。身必发黄。麻黄连翘赤小豆汤主
之。此言伤寒表证未解。而湿热瘀于里而形于外。藉麻黄以取微汗也。此所谓源一而流则分也。
至于治法。阖者恐其终阖。实者虑其大实。故以三承气汤之重剂为主。麻仁尤为润下之轻剂也。蜜煎
导为外取之尤轻者也。其调胃承气汤。方中芒硝。上承火气。大黄下通地道。不用朴实之破泄。而用甘
草之和中。所以名为调胃也。其小承气汤。专取通其燥屎。故不用芒硝之上承火气。配不炙之枳朴。而
疏达壅滞。多与为攻。少与为和。故名之曰小也。若夫大承气汤。乃大无不该。主承通体之火热而下行。
凡血气瘀滞。聚邪宿食。无不一扫而净。为下剂之最重者。用之得法。可以起死回生。倘若一误。则邪去
而正亦亡矣。所以二十一节言欲与大承气汤。先少与小承气汤。若转失气为有燥屎。方以大承气汤
攻之。与三十六节言欲与大承气汤。即以小承气汤为试。其义相通。详于浅注。若大便硬。忽见外便数
少。以津液当还入胃中。不久自下。不必攻之。详于二十五节。当细味之。三十九节言汗出谵语。以燥屎
在胃中。此为风也。过经乃可下之。下之若早。语言必乱。无非谆谆然不可轻下不可早下之意。陶节庵
云。痞满燥实坚五者全具。方可用之。此语虽曰未粹。亦堪为卤莽者脑后下一金针也。然论中急下三
条。却不在痞满燥实坚五证。第七十节云。伤寒六七日。目中不了了。睛不和。无表里证。大便难。无里证。
故大便不硬。但觉其难。身微热者。无表证。故身无大热。而止微热。此为实也。急下之。宜大承气汤。此言
悍热之气上走空窍也。七十一节云。阳明病。发热汗多者。急下之。止发热汗出无燥渴硬实之证。而亦
急下之者。病在悍气无疑矣。宜大承气汤。此言悍热之气内出。而迫其津液外亡也。七十二节云。发汗
不解。腹满痛者。急下之。宜大承气汤。此言悍热不上走于空窍。而下循于脐腹也。三者之外。虽无急下
之明文。亦有不可姑缓者。七十三节云。腹满不减。减不足言。当下之。宜大承气汤。言在阳明无形之悍
气。从肓膜而聚有形之胸腹。又与阳明之本气不同也。盖此证初患。皆为病不甚重。病家医家。往往不
甚留意。若读过薛立斋张景岳。及老村学先生多阅八家书者。为之主方。其死定矣。阳明篇此证甚为
难治。其余各症。皆可于本篇按法而施方治。自无难事。善读者当自领之。不能以笔楮罄也。
门人问曰。时贤柯韵伯谓阳明表证。身热自汗。不恶寒反恶热。此因内热外发。以栀子豉汤因势吐之。
后人认不出阳明表证。既不敢用麻桂。又不知用栀豉。必待热深热极。始以白虎承气投之。是不知仲
景治阳明之初法。遂废仲景之吐法。立说甚超。夫子以为何如。曰。栀子豉汤。治心烦胸中懊 不眠等
证。堪为阳明证初患未实者之要药。善用之。自有左宜右有之妙。但云因势吐之。是因前人之误。反失
栀子豉汤立方之本旨。且以瓜蒂散之涌吐。亦移入阳明篇中。更失之远矣。其自撰出上越中清下夺
为治阳明三大法。试问阳明篇何尝有涌吐之条乎。门人又问曰。发汗利小便为阳明之大禁。然乎否
乎。曰。此为正论。但不可泥矣。五十二节五十三节。麻黄桂枝二汤。已有明文。且五十八节。桂枝汤与大
承气汤。为一表一里之对峙。以脉实宜下。脉浮虚宜汗。六十二节。病患不恶寒而渴者。此转属阳明也。
小便数者。大便必硬。不更衣十日。无所苦也。渴欲饮水。少少与之。但以法救之。渴者宜五苓散。意者十
日无所苦。承气汤既不可用。饮水亦不至数升。白虎加人参汤又非所宜。惟以五苓散助脾气以转输。
多饮暖水以出汗。则内外俱松矣。读此可知禁汗为正治之法。而发汗原为除热以存津液起见。亦为
权宜之法也。四十三节云。若脉浮发热。渴欲饮水。小便不利者。猪苓汤主之。意者利水之中寓以育阴。
不失阳明之治法。而后半节又云。阳明病。汗出多而渴者。不可与猪苓汤。以汗多胃中燥。猪苓汤复利
其小便故也。读此。可知利水原为清火以存津液起见。是为权宜之妙用。若汗出不多者可与。汗出多
者不可与。以汗之与溺。同出而异归。权宜中仍以正治之法为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