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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经评文作者:周学海
<目录>卷十二
<篇名>九针论第七十八 属性:黄帝曰。余闻九针于夫子。众多博大矣。余犹不能寤。敢问九针焉生。何因而有名。岐伯曰。九针者。天地之大数 也。始于一而终于九。故曰一以法天。二以法地。三以法人。四以法时。五以法音。六以法律。七以法星。八以法风。 九以法野。黄帝曰。以针应九之数。奈何。岐伯曰。夫圣人之起天地之数也。一而九之。故以立九野。九而九之。九九 八十一。以起黄钟数焉。以针应数也。一者天也。天者阳也。五脏之应天者肺。肺者五脏六腑之盖也。皮者肺之合也。 人之阳也。故为之治针。必大其头而锐其末。令无得深入。而阳气出。二者地也。人之所以应土者肉也。故为之治针。 必其身而员其末。令无得伤肉分。伤则气竭。三者人也。人之所以成生者血脉也。故为之治针。必大其身而员其末。 令可以按脉勿陷。以致其气。令邪气独出。四者时也。时者四时八风之客于经络之中。为瘤病者也。故为之治针。必 其身而锐其末。令可以泻热出血。而痼病竭。五者音也。音者冬夏之分。分于子午。阴与阳别。寒与热争。两气相搏。 合为痈脓者也。故为之治针。必令其末如剑锋。可以取大脓。六者律也。律者调阴阳四时。而合十二经脉。虚邪客于经 络。而为暴痹者也。故为之治针。必令尖如 。且员且锐。中身微大。以取暴气。七者星也。星者人之七窍。邪之所客 于经而为痛痹。舍于经络者也。故为之治针。令尖如蚊虻喙。静以徐往。微以久留。正气因之。真邪俱往。出针而养者 也。八者风也。风者人之股肱八节也。八正之虚风。八风伤人。内舍于骨解腰脊节腠之间。为深痹也。(腠下原有理字昧 者妄增删之)故为之治针。必长其身锋其末。可以取深邪远痹。九者野也。野者人之节解。皮肤之间也。淫邪流溢于身。 如风水之状而溜。不能过于机关大节者也。故为之治针。令小大如挺。其锋微员。以取大气之不能过于关节者也。黄帝 曰。针之长短有数乎。岐伯曰。一曰 针者。取法于布针。去末寸半。卒锐之。长一寸六分。主热在头身也。二曰员针。 取法于絮针。 其身而卵其锋。长一寸六分。主治分肉间气。三曰 针。取法于黍粟之锐。长三寸半。主按脉取气。令 邪出。四曰锋针。取法于絮针。 其身锋其末。长一寸六分。主痈热出血。五曰铍针。取法于剑锋。广二分半。长四寸。 主大痈脓。两热争者也。六曰员利针。取法于 针。微大其末。反小其身。令可深内也。长一寸六分。主取痈痹者也。 七曰毫针。取法于毫毛。长一寸六分。主寒热痛痹在络者也。八曰长针。取法于綦针。长七寸。主取深邪远痹者也。九 曰大针。取法于锋针。其锋微员。长四寸。主取大气不出关节者也。针形毕矣。此九针大小长短法也。黄帝曰。愿闻身 形应九野。奈何。岐伯曰。请言身形之应九野也。左足应立春。其日戊寅己丑。左胁应春分。其日乙卯。左手应立夏。 其日戊辰己巳。膺喉首头应夏至。其日丙午。右手应立秋。其日戊申己未。右胁应秋分。其日辛酉。右足应立冬。其日 戊戌己亥。腰尻下窍应冬至。其日壬子。六腑膈下三脏应中州。其大禁。大禁太乙所在之日及诸戊己。凡此九者。善候 八正所在之处。所主左右上下体体有痈肿者。欲治之。无以其所直之日溃治之。是谓天忌日也。形乐志苦。病生于脉。 治之以灸刺。形苦志乐。病生于筋。治之以熨引。形乐志乐。病生于肉。治之以针石。形苦志苦。病生于咽喝。(咽即噎 字喝者喘也)治之以甘药。形数惊恐。筋脉不通。病生于不仁。治之以按摩醪药。是谓五形。五脏气。心主噫。肺主咳。 肝主语。脾主吞。肾主欠。六腑气。胆为怒。胃为气逆哕。大肠小肠为泄。膀胱不约为遗溺。下焦溢为水。五味。酸入 肝。辛入肺。苦入心。甘入脾。咸入肾。淡入胃。是谓五味。五并。精气并肝则忧。并心则喜。并肺则悲。并肾则恐。 并脾则畏。是谓五精之气。并于脏也。五恶。肝恶风。心恶热。肺恶寒。肾恶燥。脾恶湿。此五脏气所恶也。五液。心 主汗。肝主泣。肺主涕。肾主唾。脾主涎。此五液所出也。五劳。久视伤血。久卧伤气。久坐伤肉。久立伤骨。久行伤 筋。此五久劳所病也。五走。酸走筋。辛走气。苦走血。咸走骨。甘走肉。是谓五走也。五裁。病在筋。无食酸。病在 气。无食辛。病在骨。无食咸。病在血。无食苦。病在肉。无食甘。口嗜而欲食之。不可多矣。必自裁也。故命曰五裁。 五发。阴病发于骨。阳病发于血。阴病发于肉。阳病发于冬。阴病发于夏。五邪。邪入于阳则为狂。邪入于阴则为血痹。 邪入于阳。转则为癫疾。邪入于阴。转则为喑。阳入之于阴。病静。阴出之于阳。病喜怒。五藏。心藏神。肺藏魄。肝 藏魂。脾藏意。肾藏精志也。五主。心主脉。肺主皮。肝主筋。脾主肌。肾主骨。阳明多血多气。太阳多血少气。少阳 多气少血。太阴多血少气。厥阴多血少气。少阴多气少血。故曰刺阳明出血气。刺太阳出血恶气。刺少阳出气恶血。刺 太阴出血恶气。刺厥阴出血恶气。刺少阴出气恶血也。足阳明太阴为表里。少阳厥阴为表里。太阳少阴为表里。是谓足 之阴阳也。手阳明太阴为表里。少阳心主为表里。太阳少阴为表里。是谓手之阴阳也。(以上俱见素问宣明五气论血气形 志论两篇中) 条列事类。以整饬出之是经文定律也。文境平正博大绝人攀跻。前三节自是题中正义形志。以下亦用针者。所必讲 也。故类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