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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匮玉函要略辑义作者:元简
<目录>卷六\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篇名>论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属性:金鉴云。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 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生。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 疾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 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 宜冷冻饮料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无字。沈云。恐是莫字。) 〔程〕凡物之毒者。必热。热饮则助其毒势也。 案王充论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阳之热气也。中人人毒。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 矣。又云。天下万物。含太阳气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虫则为蝮蛇蜂虿。在草则为巴豆冶葛。在鱼则为 与 。乃知毒物皆热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 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 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恐伤魂 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伤。原本徐程作复。今根据赵本金鉴改定。) 〔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兽。圣人以之养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汉书艺文志。神农黄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载。岂其遗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肘后云。捣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 〔鉴〕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必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 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疠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台引张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须以生姜汤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寿书云。临死惊风入心。绝气归肝。俱不可多食。必伤人。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报对矣。 〔程〕畜兽虽异于人。其心亦神识所舍。勿食之。生杀果报。谅不诬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异。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见水自动。热血不断。尘土不污。并同。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诸。徐沈作猪。非也。下同。) 〔鉴〕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诸肉不干。火炙不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不动。程金鉴。 作而动。食下。赵有之字。)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鉴〕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当自识之。 隋萧吉五行大义云。十二属。并是斗星之气。散而为人之命。系于北斗。是故用以为属。春秋 运斗枢曰。枢星散为龙马。旋星散为虎。机星散为狗。摧星散为蛇。玉衡散为鸡 兔鼠。阖阳散为羊牛。摇光散为猴猿。此等皆上应天星。下属年命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得饮冷水。 〔鉴〕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慎之慎之。 诸五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程〕物已败腐。必不宜于脏腑。食之则能伤人。臭恶不食也。 自死肉。口闭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闭则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鉴〕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 〔程〕首。头向也。凡兽向杀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兽之有灵知。故食之杀 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乐其生不忘本也。兽岂无灵知者邪。 食生肉饱饮乳。变成白虫。(〔原注〕一作血蛊。) 〔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饮乳汁。西北人则有之。 脾胃弱者。未有不为虫为蛊。 〔鉴〕食生肉饱。即饮乳酪。则成湿热。必变生白虫。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坚积。宜利药下之。 〔鉴〕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泻。为其毒自下。或致坚积。宜下药利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经夏食之。发肾病。 〔鉴〕脯肉藏米瓮中。受湿热郁蒸之气。及经夏已腐者。食之腐气入肾。故发肾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案据千金。治下。脱食字。)黄柏屑。捣服方寸匕。(千金云。水服黄柏末方寸匕。) 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原注〕郁肉。密器盖之。隔宿者是也。漏脯。 茅屋漏下沾着者。是也。)烧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饮生韭汁三升。亦得。(肘后。犬。 作人。韭。作薤。升下。有以少水和之五字。) 巢源云。郁肉毒者。谓诸生肉。及熟肉。内器中密闭头。其气壅积不泄。则为郁肉。有毒。不幸而食 之。乃杀人。其轻者亦吐利烦乱不安。又云。凡诸肉脯。若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则有大毒。食之三日。乃成 暴症。不可治。千金注。张文仲云。茅室诸水。迷脯为漏脯。又云。肉闭在密器中。经宿者为漏脯。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肘后云。此是郁脯。)大豆浓煮汁。饮数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 等毒。(狸。肘后。及外台。引张文仲作诸。千金不载此方。云。曲一两。盐两撮。以水一升煮服之良。) 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数沸澄清汁。饮一升即愈。 〔程〕三尺以上曰粪。三尺以下曰土。土能解一切毒。非 止解肉毒也。 〔鉴〕地浆能解诸毒。掘得黄土。有泉渗出。谓 之地浆。三尺大概言也。未见黄土。皆秽土。得黄土。乃可取用。 案证类本草弘景地浆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 汲水沃入。搅浊少顷。取清用之。故曰地浆。亦曰土浆。金鉴之说。未见所本。 治六畜鸟兽肝。中毒方。(外台。引张文仲同。)水浸豆豉。绞取汁。服数升愈。 〔程〕豆豉。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诸毒。(案本于别录豆豉主治。) 马脚无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马前两足膝上。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蝉尸。 〔鉴〕凡马皆有夜眼。若无者。其形异。故 勿食之。本纲张鼎云。马生角。马无夜眼。白马青蹄。白马黑头者。并不可食。令人癫。 食酸马肉。不饮酒则杀人。(程本。酸。作骏。徐沈云。酸。当作 。 出秦穆公岐下野人传。盖马肉无不酸者。外台。引张文仲。亦作骏。) 〔程〕马肉苦冷有毒。故饮酒以解之。孟诜曰。食马肉。毒发心闷者饮清酒则解。饮浊酒则加。韩非 子曰。秦穆公亡骏马。见人食之。缪公曰。食骏马肉。不饮酒者杀人。即饮 之酒。居三年。食骏马肉者。出死力解缪公之围。 案穆公事。又见吕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骏马肉。及 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则死。程注为是。 马肉不可热食。伤人心。 〔鉴〕马属火。肉热火甚。恐伤心。当冷食之。 马鞍下肉。食之杀人。(外台。引文仲。千金黄帝云。白马鞍下。乌色彻肉里者。食之伤人五脏。) 〔程〕马鞍下肉。多臭烂有毒。食之必杀人。 白马黑头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下同。)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钤经曰。白马青蹄。皆马毛之利害者。骑之不利人。若食之。必能取害也。 马肉豚肉共食饱。醉卧。大忌。 〔鉴〕马肉属火。豚肉属水。共食已属不和。若醉饱即卧。则伤脾气。故曰大忌。 本纲孟诜云。马肉同豚肉食。成霍乱。 驴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乱。 〔程〕诸肉杂食。伤损肠胃。撩乱脏腑。故成霍乱。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程〕马肝及毛。皆有大毒。不可妄食。马肝。一名悬烽。 王充论衡云。马肝。气勃而毒盛。故食走马肝杀人。 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外台。引张文仲云。仲景同。)雄鼠屎二七 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原注〕屎尖者是。○是。程作雄。肘后千金外台。并作两斗尖。) 〔程〕马禀火气而生。火不能生水。故有肝无胆。而木脏不足。故食其肝者死。汉武帝云。食肉无食马 肝。又云。文成食马肝而死。韦庄云。食马留肝。则其毒可知矣。马食鼠 屎。则腹胀。故用鼠屎而治马肝毒。以物性相制也。 案食肉无食马肝。见史记儒林传。景帝语。程误。又云。乃是武帝语。 又方 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程〕人垢。汗所结也。味咸有毒。亦以毒解毒之意。 〔鉴〕人垢。即人头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为佳。 案千金云。治食野菜马肝肉。诸脯肉毒方。取头垢。如枣核大。吞 之起死人。肘后云。食六畜鸟兽。 头垢一钱匕。 外台引张文仲云。服头垢一钱匕瘥。仲景千金同。又本草附方。自死肉毒。故头巾中垢一钱。热水服取吐。 大明云。头垢中蛊毒蕈毒。米饮或酒化下。并取吐为度。根据以上诸方。 则金鉴为是。然人垢亦吐人。见儒门事亲。 治食马肉中毒。欲死方。(外台。引张文仲云。食马肉。洞下欲死者方。仲景同。案肘后亦同。) 香豉(二两○外台作二百粒。) 杏仁(三两○外台作二十枚。) 上二味。蒸一食顷。熟杵之服。日再服。(外台。作上二味。合 于炊饭中蒸之。捣丸服之。立瘥。肘后作蒸之五升饭下。熟合捣之。两朝服令尽。) 〔程〕香豉解毒。杏仁利气。则毒可除。 又方 煮芦根汁饮之。良。(千金云。芦根汁。饮以浴即解。) 〔鉴〕芦根味甘性寒。解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黄。食之大忌。 〔程〕牛疫死而目赤黄者。疫厉之毒不去也。食之大忌。 牛肉共猪肉食之。必作寸白虫。(千金黄帝云。) 〔程〕牛肉性滞。猪肉动风。入胃不消。酿成湿热。则虫生也。亦有共食而不生虫者。视人之胃气何如耳。 青牛肠。不可合犬肉食之。 〔程〕青牛。水牛也。其肠性温。犬肉性热。温热之物。不可合食。 牛肺。从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虫。如马尾。割去勿食。食则损人。 〔程〕春夏之交。湿热蒸郁。牛感草之湿热。则虫生于胃。而缘入肺窍。故勿食之。 牛羊猪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内生虫。 〔鉴〕古人炼药。多用桑柴火。楮实子。能健脾消水。楮 木亦可烧用。何以蒸炙诸肉食之。即生虫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杀人。何以知之。啖蛇者。毛发向后顺者是也。 巢源云。凡食牛肉有毒者。由毒蛇在草。牛食因误啖蛇则死。亦有蛇吐毒着草。牛食其草亦死。 此牛肉有大毒。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饮人乳汁一升。立愈。 又方 以泔洗头。饮一升愈。牛肚细切。以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饮之。大汗出者愈。 〔程〕藏器曰。北人牛瘦。多以蛇从鼻灌之。其肝则独。乳汁能解独肝牛肉毒。啖蛇牛。当是独肝牛也。 以泔洗头饮者。取头垢能吐所毒也。以牛肚煮服者。取其同类相亲。同 气相求。大发其汗。以出其毒也。 〔鉴〕用牛肚不甚善。 本草人乳条别录云。解独肝牛肉毒。合浓豉汁服之神效。案牛肚即牛胃。本纲牛胃附方。引本方。 治食牛肉中毒方。甘草。煮汁饮之。即解。(肘后云。饮一二升) 〔程〕甘草。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热者。不可食之。 〔程〕羊之五脏皆平温。唯肉属火而大热。人宿有热者。不可食之。 时珍云。羊肉大热。热病及夭行病。疟疾病后。食之必发热致危。 羊肉不可共生鱼酪食之。害人。(千金黄帝云。) 〔程〕生鱼。 之属。酪。乳之属。生鱼与酪。食尚成内瘕。加以羊肉食之。必不益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悬筋。食之令人癫。(徐沈悬上。无羊字。千金黄帝云。) 〔程〕〔鉴〕此义未详。 白羊黑头。食其脑。作肠痈。(千金黄帝云。下同。) 〔程〕羊脑有毒。食之发风疾。损精气。不唯作肠痈也。方书只用为外敷药。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脏。 〔鉴〕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脏。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程〕猪肉能闭血脉。与羊肝合食。则滞气。故令人心闷。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程〕胡荽。损精神发痼疾。猪肉。令人乏气少精。发痼疾。宜其不可共食。若烂脐则不可解。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鉴〕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和葵食之少气。 〔程〕葵性冷利。生痰动风。猪肉令人乏气。合食之。非止于少气也。〔鉴〕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肉。原本作人。今根据徐程 沈金鉴改。和。金鉴。作合。千金黄帝云) 〔程〕鹿肉。九月以后。至正月以前堪食。他月食之。则发冷痛。蒲白。想是蒲笋之类。当详之。 〔鉴〕发恶疮。此义未详。 案本草苏敬云。香蒲可作荐者。春初生取白为菹。又苏颂云。其中心入地。白 大如匕柄者。生啖之。 知是蒲白。乃蒲 。一名蒲笋。 麋脂。及梅李子。若妊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外台。引肘后云。麋脂不可合梅李食。) 〔程〕麋脂忌梅李。故不可合食。按麋蹄下有二窍。为夜 目。淮南子曰。孕女见麋而子四目。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物类相感。了不可知。其于胎教。不可不慎也。 又麋脂能痿阳伤精。麋角能兴阳益髓。何一体中。而性治顿异耶。 案李时珍云。麋似鹿而色青黑。大如小牛。肉蹄。目下有二窍为夜目。程云。蹄下有二窍恐误。 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皆病患。 〔程〕獐肉。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动气。虾能动风热。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程〕张鼎云。腹中有积聚寒热者。食熊肉。永不除。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鉴〕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食狗鼠余。令人发 疮。 〔程〕余。狗鼠之剩食也。其涎毒在食中。人食之则毒散于筋络。令发 疮。 巢源。养生方云。正月勿食鼠残食。作鼠 。发于颈项。或毒入腹。下血不止。或口生疮。如有虫食。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千金同) 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 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程〕犬肉。畏杏仁。故能治犬肉不消。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鳖鸡鸭。令子无声音。 〔程〕妊娠食兔肉。则令子缺唇。食羊肉。则令子多热。 食鳖肉。则令子项短。不令无声音也。若食犬肉。则令子无 声音。鸡鸭肉。胎产需以补益。二者不必忌之。 〔鉴〕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案二说未详孰是。故两存之。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外台引肘后云。兔肉。不可杂獭肉及白鸡心食。) 〔鉴〕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千金黄帝云。兔肉和獭肝食之。三日必成遁尸。共白鸡肝心食之。令人而失色。一年成疸黄。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程〕兔肉味酸。干姜味辛。辛能胜酸。故合食之。成霍 乱。陶弘景曰。并不可与橘芥同食。二味亦辛物也。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闭作开。) 〔程〕鸟自死。必敛翅闭口。若张翅开口。其死也异。其肉也必毒。不可食之。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程〕青者。必毒物所伤。故食之能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千金。引黄帝。作六距。本草。引食疗。作六指。) 〔鉴〕距。鸡脚爪也。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首者。不可食之。 〔鉴〕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共葫蒜食之。滞气。(〔原注〕一云。鸡子。○案葫蒜。即大蒜。) 〔程〕鸡。能动风。蒜。能动痰。风痰发动。则气壅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程〕山鸡。 鸡也。小于雉而尾长。人多畜之樊中。性 食虫蚁而有毒。非唯不可共鸟兽肉同食。即单食亦在所忌也。 雉肉。久食之。令人瘦。 〔程〕雉肉。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程〕鸭卵性寒。发冷气。鳖肉性冷。亦发冷气。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令子淫乱无耻。(金鉴。肉下。有饮酒二字。案此根据陶弘景注而补之。) 〔程〕雀性最淫。周书云。季秋雀入大水为蛤。雀不入水。国多淫 。物类相感。理所必然。妊 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程〕雀肉壮阳益气。得李子酸涩。则热性不行。故不可共食。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啖。 〔程〕淮南子曰。燕入水为蜃蛤。高诱注。谓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而祈祷家。用燕 召龙。能兴波祈雨。故名游波。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其召龙之说。似亦有之也。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程〕箭药多是射罔毒。射罔。乃乌头所熬。大豆汁。能解乌头毒故也。咸能胜热。故盐亦解其毒。 巢源云。射猎人。多用射罔药。涂箭头。以射虫鹿伤皮则死。以其有毒故也。人获此肉。除箭处。 毒肉不尽。食之则被毒致死。其不死者。所误食肉处去毒箭远。毒瓦斯不深。 其毒则轻。虽不死。犹能令人困闷吐利。身体痹不安。罔药以生乌头捣汁。用作之是也。 案肘后云。肉有箭毒。以蓝汁大豆。解射罔毒。又外台。引张文仲云。禽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 可以蓝汁大豆。解射罔也。根据此则盐是蓝之讹。字形相似也。 千金云。甘草解百药毒。方称大豆汁解百药毒。余试之大悬绝不及甘草。又能加之为甘豆汤。其验尤奇。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以下四条。外台。引肘后。) 鱼头中。无鳃者。不可食之。杀人。(〔程〕能杀人。详酉阳杂俎。)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鉴〕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程〕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食鳞甲。则犯其忌也。 本草思邈云。损人神。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今人常合食之。亦不见为害。或飞潜之物。合食所 当忌耶。或过之不消。则鱼能动火。鸡能动风。能令作病耶。 本草。弘景云。鸡同鱼汁食。成心瘕。 鱼不得合鸬 肉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鸬 食鱼物。相制而相犯也。不可合食。 本草。孟诜云。鸬 性制鱼。若合食不利人。 鲤鱼 。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 〔程〕鲤鱼 。小豆藿。味皆咸。咸能胜血。故陶弘景云。合食成消渴。其子合猪肝食。伤人神。 〔鉴〕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犬上。有白字。) 〔程〕鲤鱼犬肉。俱令热中。不可合食。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猪肝食。(外台。引肘后。雉肉。作猪肝。) 〔程〕鲫鱼。同猴雉肉猪肝食。生痈疽。 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外台。引肘后云。 鱼不可合鹿肉食之。) 〔程〕 鱼。 鱼也。 鱼鹿肉。皆能治风。生食反伤其筋脉。致令筋甲缩。 青鱼 。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之。(酱。原本作中。今根据程本金鉴改之。外台。引肘后。作酱。) 〔程〕青鱼 。不益人。胡荽生葵。能动风。发痼疾。必与青鱼 不相宜。 味咸。麦酱亦咸。合食必作消渴。 鳅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程〕鳅鳝。为无鳞鱼。白犬血。为地厌。非唯不可合食。 抑卫生家所当忌也。又鳅鳝善窜。能动风。白犬血。性热能动火。是不可合食。 龟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外台。引肘后云。不可合瓜。及饮酒。) 〔程〕仲景以龟肉忌酒果子。而苏恭以龟肉酿酒。治大风。 陶弘景曰。龟多神灵。人不可轻杀。更不可轻啖也。果子。亦不知何果。 鳖目凹陷者。及厌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凹。赵作回。 非。厌。赵及外台。引肘后。作压。程金鉴。作腹。) 〔程〕淮南子曰。鳖无耳。以目为听。目凹陷则历年多。而神内守。故名曰神守。若有王字。则 物已灵异矣。食之有害。 案厌压。并与厣同。唐韵。厣于琰反。腹下厣。 其肉不得合鸡鸭子食之。(外台。引肘后。赵其上。有又字。) 〔程〕鳖肉令人患水。鸡子令人动风。鸭子令人气短。不可合食。 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龟鳖肉。皆反苋菜。食之成鳖瘕。 陶弘景云。昔有人。锉鳖。以赤苋同包。置湿地。经旬皆成生鳖。 虾无须。及腹中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无须。失虾之形。腹黑。必虾之毒。色白反虾之色。物既反常。必不可食。 食脍。饮乳酪。令人腹中生虫为瘕。 〔程〕 。乃生鱼所作。非胃弱所宜。乳酪之性。粘滞。合而食之。则停留于胃。为瘕为虫也。 食之。在心胸间不化。吐复不出。速下除之。久成 病。治之方。 橘皮(一两) 朴硝(二两) 大黄(二两○肘后千金用三两) 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顿服即消。(案据千金。大升。当二升。小升。当一升。) 〔程〕橘皮。能解鱼毒。硝黄。能下 瘕。 千金。治食鱼 。及生肉。在胸膈中不化。吐之不出。便成 瘕。方。 浓朴(三两) 大黄(二两) 上二味。 咀。以酒二升。煮取一升。尽服立消。人强者。倍大黄。用酒三升。煮取二升。再服之。 又治食鱼 不消方。 大黄(三两切) 朴硝(二两) 上二味。以酒二升。煮取一升。顿服之。注云。仲景方。有橘皮一两。 肘后。食猪肉。遇冷不消。必成虫 。下之方。 大黄。朴硝。各一两。芒硝亦佳。煮取一升。尽服之。若不消。并皮研杏子。汤三升和。三服。吐出。神验。 食 多不消。结为 病。治之方。(外台。引肘后。作疗食 过多。冷不消。不疗必成虫瘕。) 马鞭草 上一味。捣汁饮之。○或以姜叶汁。饮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药吐之。(外台。引肘后。作 马鞭草。捣绞取汁。饮一升。即消去。亦宜服诸吐药吐之。千金同。云生姜亦良。) 〔程〕马鞭草。味苦寒。下 瘕破血。姜叶。亦能解鱼毒。 食鱼后。食毒。两种烦乱。治之方。(千金注。引肘后云。治食鱼中毒。面肿烦乱者。今本。面肿以下无。) 橘皮 浓煎汁。服之。即解。(千金云。煮橘皮。停极冷冻饮料。立验。) 〔程〕神农经曰。橘皮。主胸中瘕热逆气。通神明。鱼毒食毒。俱可解。 食 鱼。中毒方。(徐沈无 字。非。) 芦根 煮汁服之。即解。(肘后云。食鲈鱼肝。及 鱼。中毒。锉芦根。煮汁饮一二升。良。) 〔鉴〕 。即河豚鱼。味美。其腹 。呼为西施乳。头无鳃。身无鳞。其肝毒血杀人。脂令舌麻。 子令腹胀。眼令目花。惟芦根汁能解之。 〔程〕河豚。畏芦根。故其汁可解其毒。 巢源云。此鱼肝。及腹内子。有大毒。不可食。食之往往致死。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蟹骨眼而相背。相向者其蟹异。足斑目赤者。其蟹毒。故不可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苏 煮汁。饮之三升。○紫苏子。捣汁饮之。亦良。(徐沈。脱子字。) 外台。引肘后。疗食蟹。及诸肴膳中毒方。浓煮香苏。 饮汁一升解。本仲景方。证类本草。引金匮方。三升下云。以子汁饮之。亦治凡蟹未经霜多毒。 又方 冬瓜汁。饮二升。食冬瓜。亦可。 〔程〕紫苏。冬瓜。并解鱼蟹毒。 傅肱蟹谱云。不可与柿子同食。发霍乱。孟诜云。大黄紫苏冬瓜汁。解之即瘥。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外台。引肘后。者。作煮。) 〔程〕未遇霜者。霜降节前也。节前食水莨菪。故有毒。 霜降节后。食稻将蛰。则熟而味美。乃可食也。莨菪。生水滨。有大毒。 巢源云。此蟹食水莨。水莨有大毒。故蟹亦有毒。则闷乱欲死。若经霜以后。遇毒。即不能害人。未被 霜蟹。煮食之。则多有中毒令人闷乱。精神不安。肘后云。是水莨所为。蟛蜞亦有毒。蔡谟食之几死。本 草云。未被霜。甚有毒。食水莨菪所致。人中之多死。霜后将蛰。故味美。乃可食之。 案熟字。外台巢源为熟煮之义。然蟹非可生食物。则其不熟煮者。人亦不食。因疑熟。或者蛰之讹。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程〕蜘蛛有毒。落食中。或有尿。有丝。粘食上。故不可食。 凡蜂蝇虫蚁等。多集食上。食之致 。 〔程〕蜂蝇虫蚁。禀湿热而有毒。集食上而人食之。湿热之毒。传于肌肉。致生 疮。 案巢源。有蜂 蝇 蚁 。皆由饮食内有蜂蝇等。因误 食之。毒入于五脏。流出经络。变生诸 。证证各异。今不繁引。 |